本报北京12月11日讯 今天上午,黎彩彬擅自设立金
融机构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擅自设立金融机
构罪是1997年10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的一项新罪名。
北京市检察院分院现已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黎彩
彬于1995年6月至1998年1月间,非法制作了“关于组建中
华国际信托投资集团”、“中华国际银行”的请示报告及
章程、人员编制表、组织机构编制序列表等,并持伪造的
中国银行资信证明、付款通知书,非法组建了中华国际信
托投资集团及中华国际银行筹委会。在此期间,还非法进
行引资活动。
公诉机关认为,黎彩彬无视国法,未经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擅自组织设立金融机构,其行为触犯了我国新《刑
法》第174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被告不承认犯有该罪行,因为该“金融机构”还未正
式成立,只设立了一个筹备组。但有关法律人士认为,根
据规定,非法成立的金融机构筹备组织,也应视为设立了
金融机构,并指出该行为是国家治理金融“三乱”的打击
重点之一,其成立势必会对金融秩序起到破坏作用,应予
以管治。
目前,此案尚未判决,本报将作跟踪报道。
林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