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对下岗职工从事社
区居民服务业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
这项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接收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从事
社区居民服务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
营业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
下岗证明在当地主观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个
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
征。
本通知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社区居民服务业主要包括:
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
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
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通知指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必须持有当地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
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才能享受这项优惠政策。城镇集体企
业的下岗职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比照执行。
这项政策将执行到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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