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2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韩少功
长篇小说《马桥词典》的名誉侵权案下达了终审判决书。
这份1998琼民终字第39号的判决书称:“关于一部作品‘
完全照搬’另一部作品的判断,已不是单纯的文学批评上
的判断,而是对作品有无独创性(或原创性)所作的判断。
按照著作权法的原则,‘完全照搬’即抄袭、剽窍,该行
为是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否定评价的。对于一个职业作者
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作家而言,其职业生命在于独立
创作作品,抄袭、剽窃无疑是对职业道德和人格价值的自
我否定,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的否定评价。张颐武在《为
您服务报》上撰文断言《马桥词典》无论形式和内容都很
像,而且是完全照搬《哈扎尔辞典》,肯定《马桥词典》
是一部抄袭、剽窃之作,但诉讼期间未能举证证明,因此,
张颐武的‘评论’缺乏事实根据,《为您服务报》、《劳
动报》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刊登张颐武的不实‘评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的规定,侵害了韩少功的名誉
权。原审判决定性正确,应予维持。《劳动报》上诉无理,
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王干在《看韩少功做广告》一文
中明显地表达了韩少功有授意他人对《马桥词典》加以热
烈吹捧之意,且已广告满天飞,该文的标题也直截了当的
称‘韩少功做广告’,客观上把韩少功置于一种搞‘友情
评论’的不道德境地,却无证据支持,亦构成对韩少功名
誉权的侵害错误,应予纠正。”此判决书除维持一审法院
对张颐武、《为您服务报》、曹鹏(笔名文敬志)、《劳
动报》等四被告的侵权认定,同时撤消一审法院有关王干
的判决,判决王干须在接到判决书的二十日之内公开刊登
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的向韩少功倒歉的声明,并赔
偿韩少功经济和精神损失1750元。这样,著名的“马桥诉
讼”历时两年,经张颐武等被告两次管辖异议、一次回避
申请、一次抗诉申请等周折,终于两审全部结束,有了最
后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除武汉一家报纸公开倒歉后与
韩少功实现和解以外,其余五名原审被告全部被判定违法
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一场波及海内外的文学界官
司总算水落石出尘埃落定。 (巴立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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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richtalk/news/china/9904/040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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