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3日,因韩少功长篇小说《马桥
词典》引起的名誉侵权案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
二审亦即终审。因为这一案件早已引起社会关注,法院允
许电视记者到庭现场录相,旁听席上亦座无虚席。
当事人韩少功及代理律师、上海《劳动报》代表及代
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另三位当事人的席座上则空着。其
中最先公开撰文称《马桥词典》“无论形式或内容”“完
全照搬”他人作品而引起舆论轰动的张颐武,因不服海口
中院一审判决中对他侵权行为的认定,数月前向高院提出
上诉,但这一回再次没有到庭。据他在报纸上说,他不到
庭的理由是因为“要给学生上课”,但他的代理律师不知
何故也未到庭。法律方面的专家称,除战争、灾祸、疾病
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之外,本职工作从来不成为当事人
(或者代理律师)不到庭的合法理由,法院不可能只在节
假日进行工作。所以此案审判长在宣布开庭之后不久,当
庭裁决上诉人张颐武、《为您服务报》经传票传唤,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我国的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其上诉
视为自动撤回。
其实,很多人对张颐武再次不到庭不感到意外。因为
他为这一风波写过很多文章,但一直没有向法庭提交《马
桥词典》在“内容”上照搬他人作品的证据,连《哈扎尔
辞典》所运用的人名辞典体“形式”,很多评论家也撰文
指出韩少功早在这本书译介到中国来的九年前乃至十三年
前就采用过这种写作形式,其中一次运用甚至比《哈扎尔
辞典》用塞尔维亚语写作还要早三年。张颐武无法在法庭
上用证据推翻这些事实,聪明的选择当然是去“给学生上
课”。这样,因为他的缺席,此次二审主要围绕王干的问
题展开。南京评论家王干曾在报上公开指责韩少功的《马
桥词典》发表以后,“广告满天飞”,称“此类形迹不过
是是《天涯》广告的又一延伸而已,这一套路韩少功用得
熟能生巧”等等。海口中院在此案一审的判决中认为这些
言辞不构成侵权行为。而韩少功及其代理律师认为,混迹
于文艺评论中的事实虚构人身攻击不应得到司法保护,故
针对这一点提出部分上诉。在法庭调查过程中,韩少功的
代理律师李举出大量证据,证明王干上述说法意在指责一
个作家策划和操纵了对自己作品的社会评价,其内容明白
无误,与事实完全相悖。这些律师收集来的证据包括:北
京作家史铁生、广东作家张欣等具文证明:在《马桥词典》
发表以后,他们曾分别受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和“读
书时间”栏目编导所托,多次劝说韩少功接受采访,被韩
婉拒。部队评论家周政保证明:他曾为中央电视台“海外
报导”撰稿,建议采访韩少功,也被韩婉拒。上海文艺出
版社《小说界》杂志几位编辑证明:他们曾经召开有关《
马桥词典》的研讨会,在韩少功的一再谢绝下连连延期,
最后说服了韩来上海参加会议,但韩拒绝东方电视台的采
访,也不同意在《文汇报》上发表有关会议的文字资料,
他们只好作罢。曾撰写过有关《马桥词典》评论的评论工
作者张柠、韩毓海、单小海、杨早等人书面证明,他们至
今还不认识韩少功,所写评论绝非受人之托的“广告”行
为。认识韩的周政保、鲁枢元、李少君等评论家也书面证
明:他们在写作评论过程中从未受到过韩的鼓励和暗示,
恰恰相反,鲁枢元在海南大学建议召开的一个小型讨论会,
也曾被韩一再建议取消,召开时韩也没有来到会,“比起
海南作协为青年作者召开的讨论会来说(这个会)实在寒
砭”。律师在宣读些人的证词以后,指出韩少功从未为《
马桥词典》作过任何“广告”,更谈不上“熟能生巧”。
王干用捏造事实的手法,将一个作家置于违反社会公
德和职业道德的境地,严重贬损了公民的名誉,明显超越
了法律的界限。
当事人王干未到庭,曾经被传媒报导要为王干当辩护
人的南京知名律师张晓陵不知为什么也无踪影。王干的答
辩词中仍未为自己指责韩少功“广告满天飞”一说提供证
据,只有“他自己应该知道”含糊一语。他在答辩中还认
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友情评论”和“有偿评论”是
否为不道德行为也值得商榷。而李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指出:
这种为自己的开脱之辞,恰好从另一方面暴露了王干身为
评论家对评论工作极不严肃、道德观念极度其混乱的态度,
也暴露了他对我国职业道德规范的完全无知。广告是受人
委托制作的,与独立、客观、公正的评论完全不是一回事。
而广告中又有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之分,有合法广告与虚
假广告之分,不可同日而语。韩少功作为《天涯》杂志负
责人,为本单位的产品作义务宣传是公益广告;而无端指
责他为自己的小说《马桥词典》“熟能生巧”做“广告”
则完全是另外一码事。这种“广告”如果是有偿的,便是
“有偿评论”;如果是无偿的,便是“友情评论”,而二
者对于一个作家来说都是职业道德所不容,而如此“熟能
生巧”的“套路”当然更是重大社会丑闻。李随即向法庭
提交了中宣部、中国作协及海南文联95年以来各种明文
反对和制止“友情评论”和“有偿评论”的文件资料。
法庭辩论后来主要在韩少功及其代理律师与上海《劳
动报》的代理律师之间进行。该报曾以张颐武的结论为消
息来源发表过《翻马桥词典,查抄袭条目》一文,在一审
中被判定构成了侵权行为。该报律师认为该报并未认为《
马桥词典》是抄袭之作,后来也发表过有关《马桥词典》
获奖的消息及有关好评,从全过程来看对韩没有恶意,是
平衡报导等等。而李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以及世界各国
司法成例,光该文标题就已经构成侵权无疑,而事后平衡
报导虽能体现缓和事态的善意,但不能为其免责。在李律
师表示放弃第二轮辩论之后,法庭询问双方是否有和解的
可能。韩少功及其代理律师表示愿意在对方公开道歉的条
件下实现和解,而《劳动报》代理律师表示无意道歉。据
他和随同前往海口的该报办公室负责人称,该报在诉讼过
程中已更换了主要领导,而涉案文章作者亦调离报社,他
们只能执行既成决定。他们同时代表报社领导向韩少功致
意,并邀请韩少功到上海时到该报社作客。韩对此表示完
全理解。他们在庭后休息时的交谈气氛轻松而友好。
庭审于上午十一点多钟结束。记者在庭外采访韩少功
时,韩说诉讼当然不是制止谣言攻讦的唯一手段,他曾多
次提供机会让张颐武、王干等被告下台阶,但对方没有任
何和解的诚意,而且一直在传媒上继续搅混水和泼脏水,
既然这样,用法律手段来捍卫公民的正当权益就是不得已
的选择。他的态度从来就是:没事不惹事,有事不怕事。
1999年3月23日,海南高院终于下达了终审判决书。判决
书称:“关于一部作品‘完全照搬’另一部作品的判断,
已不是单纯的文学批评上的判断,而是对作品有无独创性
(或原创性)所作的判断。按照著作权法的原则,‘完全
照搬’即抄袭、剽窍,该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否定
评价的。对于一个职业作者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作家
而言,其职业生命在于独立创作作品,抄袭、剽窃无疑是
对职业道德和人格价值的自我否定,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
的否定评价。张颐武在《为您服务报》上撰文断言《马桥
词典》无论形式和内容都很像,而且是完全照搬《哈扎尔
辞典》,肯定《马桥词典》是一部抄袭、剽窃之作,但诉
讼期间未能举证证明,因此,张颐武的‘评论’缺乏事实
根据,《为您服务报》、《劳动报》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刊
登张颐武的不实‘评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
的规定,侵害了韩少功的名誉权。原审判决定性正确,应
予维持。《劳动报》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
王干在《看韩少功做广告》一文中明显地表达了韩少功有
授意他人对《马桥词典》加以热烈吹捧之意,且已广告满
天飞,该文的标题也直截了当的称‘韩少功做广告’,客
观上把韩少功置于一种搞‘友情评论’的不道德境地,却
无证据支持,亦构成对韩少功名誉权的侵害错误,应予纠
正。”此判决书除维持一审法院对张颐武等四被告的有关
处分以外,撤消一审法院有关王干的判决,判决王干公开
刊登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的向韩少功倒歉的声明,
并赔偿韩少功经济和精神损失1750元。
这样,著名的“马桥诉讼”历时两年,经张颐武等被
告两次管辖异议、一次回避申请、一次抗诉申请等周折,
终于两审全部结束,有了最后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除
武汉一家报纸公开倒歉后与韩少功实现和解以外,其余五
名被告全部被判定违法侵权,韩少功全面胜诉。一场波及
海内外的文学界官司总算水落石出尘埃落定。不过,尽管
有了两审的判决以及《马桥词典》在上海、台湾的三次获
大奖,事情可能还没有“完结”。正如李律师在拿到判决
书以后对记者所言:张颐武、王干等人看来一开始对这场
官司就没有信心,一直在传媒上闪烁其辞地谈什么“地域”
因素。他们在终审判决以后不可能再上诉,但依照法律规
定,他们在执行终审判决的同时还可以向毫无“地域”因
素的最高人民法院乃到全国人大申诉或者反映情况。当然,
他们应该比谁都清楚:这样做的前景仍将是一无所获。
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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