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国新民主主义革
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
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
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
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
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
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
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
国家。”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
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
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
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
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
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
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
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
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
主、文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十三条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一款,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十四条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
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
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
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修改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
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
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
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
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
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
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
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
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第十六条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
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
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
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
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在法律规
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
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宪法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
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
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修改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
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
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