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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调换自住公房将执行新计价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3月16日 16:54 北京晚报

    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自住公房的职工,在调换住房
时开始执行新的计价规定。

    经市政府房改办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中央国
家机关房改办商议,市政府房改办近日已正式发出通知,
对1993年以前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在调换住房
时,单位回购原房计价中的工龄和折旧率等规定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规定如下:

    一、购房职工按规定调换住房,原售房单位回购原房
计算房价款的工龄计算办法调整为:未建公积金的职工,
夫妇工龄和不足65年的,按65年计;超过65年的,按实际
工龄和计。已建公积金的职工,按建立公积金前的夫妇工
龄和计。

    二、购房职工按规定调换住房,原房折旧率计算办法
调整为:原售房单位按届时成本价回购原房,年折旧率按
2%计;按届时标准价回购原房,年折旧率按1.5%计。

    三、原售房单位回购原房时,按规定计价后,实际售
价低于届时最低限价的,以最低限价计。

    四、(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 《关于购房职工调整
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和(97) 京房改办字第071
号《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与本
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规定仍然有效。

    五、本通知下发之前尚未办完调房手续的,可按本通
知执行。  毛序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