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对下岗职工有了准确的界定,并通过各级再就
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提供最长三年的基本生活保障。
据介绍,下岗职工是指职工在国有企业因企业生产经
营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尚
未得到分流安置,也未在社会上从事其他职业,并进入再
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人员。
据了解,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通过多方筹措资金,
为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养老、失
业和医疗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三年。在这期间,再就业服
务中心引导下岗职工切实转变择业观念,鼓励他们利用劳
动力市场自谋职业,并提供三次就业信息,同时进行职业
指导和培训,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再就业。三年期满,下岗
职工仍未就业的,将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
险。规定的失业救济期满还未就业的,可享受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金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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