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合向正在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二
次会议提交了一份议案,陈述电信部门收取“电话初装费”
无法律依据。
据代表们调查,1993年许多城市电话初装费高达数千
元人民币,时下, 电话初装费也在一千多元。 他们认为,
从经济、法律观点来看,收取电话初装费只有三种形式可
以成立:一是投资,电话用户是股东,理应得到红利分配;
二是电信部门与电话用户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用户应得到借息;三是保证金或押金,则用户退机时应得
到退款。 代表建议: 对电话初装费是否合理给用户一个
“说法”,该返还客户的应予返还;对全国各电信局出售
电话号码的行为加以纠正,并退还已收款;进一步降低电
话资费,使之符合中国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亦使之逐步
与国际收费标准同步;加强对电信部门的有效监督;国家
应逐步打破电信部门的行业垄断,同时,还应及时健全有
关法律,切实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