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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定差价换房不得重复收费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3月11日 01:10 新民晚报

    针对上海市某些房屋置换公司在向差价换房当事人收
取中介费的同时,再以购销形式赚取房屋进销差价的现象,
上海市物价局日前发出通知:房屋置换公司在同一标的物
的业务中,不得以同时兼有买卖和代理的双重身份,重复
收费。

    按照规定,上海市各房屋置换公司应执行沪价房 (19
97)第348号文《关于规范本市差价换房价格行为的试行办
法》第六条、第十条分别作的规定:对同一标的物的业务,
不得在向差价换房当事人收取中介服务费的同时,再以购
销形式赚取该标的房屋的进销差价;或者不得以购销形式
赚取该标的房屋的进销差价的同时,再向换房当事人收取
中介服务费。凡已发生重复收费的,物价部门要按规定查
处,由置换公司退还重复收费的款项,或予以收缴。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