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
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有关机构和主
要官员职位设置的意见(1999年3月2日通过)
为筹建澳门特别行政区,确保澳门政权的顺利交接和平
稳过渡,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考虑到澳门的实际
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就澳门
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有关机构和主要官员职位设置,提出
如下意见: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设五个司,即行政法务
司、经济财政司、保安司、社会文化司、运输工务司。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组建统一的警察部门之前,
澳门原有各警察机构统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保安司管辖,
保安司司长兼任基本法所规定的“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
区政府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
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均是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从符合基本
法规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中提名,
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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