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停车泊位证明》查验制度的法律依据和现
实必要性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于1999年2月24日发布《
通告》,决定对本市部分机动车在定期检验时须查验《机
动车定期检验停车泊位证明》(以下简称《停车泊位证明
》),目的是加强静态交通管理,逐步实现机动车“一车
一位”的管理目标。
《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七条规
定:“已领有牌证的机动车,须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检验;
检验时,车辆所有者须交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单据
和停车泊位证明。”
对所有机动车上牌和检验时查验《停车泊位证明》,
早已是发达国家和城市作为规范交通管理的必要措施实行
多年,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北京市进
入90年代以来,机动车保有量以每年15%的递增率持续增
长,到目前已达到136万辆,而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
后,特别是停车场设施更是极度缺乏,造成了持续增长的
交通需求和有限供给的关系日趋紧张,车路矛盾日益加剧,
直观反映就是道路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越来越突出,已
成为城市交通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停车难直接导致
乱停车现象愈演愈烈,不仅白天在交通繁华地区随处可见
机动车乱停乱放,而且夜间在许多居民区、胡同和街道两
旁到处可见大量占路无序停放的机动车,对此群众反应强
烈。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难题,除了政府投资修建道路交通
基础设施,作为车辆所有者,应按有关法规规定,认真履
行“车有其位”的责任和义务,这对于促进交通秩序好转
和缓解拥堵具有积极意义,也是形势所需,势在必行。
二、实施这一管理措施后,哪些机动车在定期检验时
需查验停车泊位证明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发布的《关于对部分机动车定期检验时查验停车泊位
证明的通告》中明文规定: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
、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
不包括摩托车),在1998年1月1日以后领取本市机动车牌
证的,自1999年3月1日起,在进行机动车定期检验时,除
提交规定的手续外,还须交验经本管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开具的《停车泊位证明》。
三、上述车辆在机动车如何到所在区公安交通管理机
关办理《停车泊位证明》
1、单位办理《停车泊位证明》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到其法人代码登记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
(1)有停车条件的单位,须出具法人代码、建筑规
划平面图、本单位拥有停车场泊位数及现有机动车数量的
证明。
(2)租用其他单位房屋的,须出具租赁合同的产权
单位的建筑规划平面图、租用房屋附属的停车场泊位数、
现有机动车数量及产权单位出具的自该车上牌照办理的《
停车泊位证明》有效期截止月份的次月起,到该车下一年
度年检月份止连续有效的停车场地证明。租用中、小学校
房屋的,还须出具中、小学校开具的且加盖区教委或区教
育局公章的停车场地证明。
(3)无停车条件的购车单位,须出具距单位实际地
址一公里以内的非占用道路社会停车场开出的停车场地证
明及租用停车场缴费凭据。停车场地证明及停车缴费凭据
的有效期同上款。
2、个人办理《停车泊位证明》时,除持本人身份证
、居民户口簿外,还须出具下列材料,到所在区公安交通
管理机关办理:
(1)私人住宅有停车条件的,须出具购车人或同一
户籍成员的“房产证明”。
(2)居住在单位家属宿舍大院或住宅小区内有停车
条件的,须出具购车人或同一户籍成员的“住宅租赁合同”
和产权单位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地证明。
停车场地证明有效期同上条二款。
(3)无停车条件的购车个人,须出具距其实际住址
一公里以内的非占用道路社会停车场开出的停车场地证明
及租用停车场缴费凭据。停车场地证明及停车场缴费凭据
有效期同上条二款。
(4)对户口与实际住址不一致的,须出具购车人或
同一户籍成员的“房产证”、“住宅租赁合同”,或已到
入住日期的购房协议。
3、办理《停车泊位证明》的具体程序。
(1)车主持上述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址所属的交通支
队申请办理《停车泊位证明》,在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全有
效的情况下,交通支队在五日内给予审核结果,如确认停
车位有效,即开具《停车泊位证明》。
(2)单位法人代码登记区与备案所在区或实际地所
在区不一致的,到备案所在区办理;备案所在区与实现地
所在区不一致时,到在备案所在区或实际地址所在区办理。
(3)车主单位属中央国家机关的(不含其下属单位
),可在备案所在区或实际地址所在区办理。
(4)车主个人的户口与实际住址不一致的,到实际
住址所在区办理。
(5)城八区的机动车所有者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迁
往本市远郊区县的,在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时,须持房产
、户籍等有关证明材料,到车辆管理所办理移动手续,换
领远郊区县“京G”字头机动车号牌后,方可办理车辆检
验,不再查验《停车泊位证明》。四、为机动车所有者提
供停车场地证明的单位须按规
定进行申报本市城近郊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车场
(库)及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居民小区等,凡向机动
车所有者开具停车场地证明的,须先到所在区公安交通管
理机关申报停车场地情况及经批准的建筑规划文件,经核
准后,向机动车所有者开具的停车场地证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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