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9年
凭证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有关事宜
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为500亿元, 分为三年期和五年
期两种,其中三年期350亿元, 年利率为4.72%;五年期15
0亿元,年利率为5.13%。
二、本期国债从1999年3月10日开始发行,4月30日结束。
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的票
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三年期、五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调整
的百分点作同幅调整,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情况另行通
知。
三、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不得更
名,可以挂失,可以在银行质押贷款,质押贷款办法另行制
定。
四、本期国债不可上市流通。投资者购买后如需变现,
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
利率档次计付利息。
三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不计息;满
半年不满一年的,年利率为1.44%;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年
利率为3.78%;满两年不满三年的,年利率为3.96%。
五年期凭证式国债:除按上述分档利率执行外,持有时
间满三年不满四年的,年利率为4.77%;满四年不满五年的,
年利率为5.04%。
五、本期国债全部面向城乡居民个人发行,投资者可到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及部分其它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199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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