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怎么买?自去年10月底本市第一批经济
适用住房亮相以来,本报已陆陆续续接到许多读者打来的
咨询电话。昨日,记者从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获悉,本市关
于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购买办法已出台。
按规定,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市政府作出本市
居民家庭中低收入标准及认定办法之前,个人凭本市城镇
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可直接到开发建设单位办
理买房手续,还可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各商业银
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但必须凭登记过的经济适
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
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按要求,房管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
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买卖双方在在房屋交
付使用后30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寺地管理局办理
房产过户手续,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而单位购买:凡是
在 1998年10月29日至11月2日认购会期间签订认购意向的
单位,可直接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在这期间没
有签订认购意向的单位应向市开发办提交购房申请,获准
后方可办理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到市房地局办
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并实行政府限价
的政策,只可在最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朝向房屋的
价格。销售合同需使用市房地局统一制定的北京市经济适
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文本;预售期房的付款办法由买卖
双方商定,但无论是期房还是现房,在买房人取得房屋产
权证件之前,开发建设单位累计收取的购房款不得超过总
房价的95%,买房人拿到产权证时, 一次结清房款。值得
注意的是, 买卖双方应在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后的1个月内,
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寺地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记
者余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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