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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就港人在内地所
生子女居留权案件所作判决倍受关注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2月8日 03:39 新民晚报

    新华社珠海2月6日电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1月
29日就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居留权案件所作判决引起了内
地法律界人士的极大关注。正在珠海参加澳门特别行政区
筹委会政务、法律小组会议的多位内地法律专家和部分法
律界人士今天在此间举行了座谈会。这些法律专家都曾参
加过香港特区基本法的起草和香港特区筹委会、预委会的
工作。他们认为,该案的判决将导致在港享有居留权的子
女人数大量增加,加重香港社会各方面的负担,有损香港
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尤其令人愤慨的是,该判决中有
关特区法院可审查并宣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
无效的内容,违反基本法的规定,是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的地位、对“一国两制”的严重挑战。

    关于“宪法性管辖权问题”,北京大学法律系肖蔚云
教授说,终审法院判词中的“法院宪法性管辖权”部分是
其法理基础,但这恰恰同“一国两制”背道而驰。基本法
的指导思想和法理基础是“一国两制”,“一国”是前提,
在这个前提下才谈得上人大授予特区高度自治权,特区的
这种地位决定了特区终审法院根本无权审查和宣布人大及
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无效。

    北京大学兼职教授邵天任说,基本法第19条规定的法
院审判权是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权,而判词却引申出法院具
有“宪法性管辖权”,这在基本法的规定中是完全没有依
据的。

    关于特区法院的管辖权问题,肖教授说,终审法院的
管辖权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吴建(王番)教授说,基本法第
19条规定特区法院继续保留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
判权的限制,这种限制包括了法院只执行法律而不能对法
律提出质疑,也包括了作为地方行政区域的法院不能对中
央立法提出质疑。

    关于谁有权审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问题,肖教
授说,审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
权力,不是终审法院的权力。

    关于基本法解释问题,吴建(王番)教授说,根据我国
宪法,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也明文
规定,基本法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区法院在审理
案件时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是人大常委会授予的,而且是有
限制的。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说,基本法第22条第4款规
定“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
续”。这项条款属于“中央与特区关系条款”是毫无疑问
的,因此,该条款中“中国其他地区的人”的解释权理应
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