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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局规定举办展览展销提前半年申请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2月1日 14:59 广州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月31日电   举办各类商品和技术展览
展销活动有了规范。国家内贸局近日对这类展销活动的申
请、审批等作出详细规定。 

     国家内贸局规定,凡冠以“中国”和“全国”的全
国性商品展览展销会活动必须经国家内贸局审核批准。属
于省市地方性、区域性的展览展销活动须报经省级流通主
管部门审核批准。    

    举办国际性商品和技术展览展销活动,按照国家有关
文件规定,根据不同的展览展销活动规模和主办单位,分
别由国家内贸局报国务院办公厅、外经贸部、科技部批准
,或由地方流通主管部门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申
办展览展销活动须在办展前6 个月由主办单位向国家内贸
局或省级流通主管部门正式提出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