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1975年、1978年、
1982年制定,颁布了四部,并于1988年和1993年各作过一
次修改。
在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 对宪法修
改主要之处为:第十一条增加“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第十条第四款改为“土地的
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
大第一次会议对1982年宪法再一次修改,共八条,主要将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
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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