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2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两
起走私案件的判处结果,参与走私的有关企业和人员被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太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于1996年6月至1997年2月
间,在未补缴关税和增值税的情况下,擅自将保税羊毛制
品在国内销售,偷逃税额计人民币425万余元。 该公司总
经理姚志俊、报关员叶志明伙同福建省晋江市农民洪胜利、
洪天命,采用伪造出口销售合同,提供虚假报关单据等手
段,核销了公司偷逃的税额。姚志俊、叶志明还伙同他人
从海关骗领来料加工手册十余本,出售给洪胜利、洪天命
二人,从中非法获利54万余元;洪胜利、洪天命再次将手
册倒卖他人,从中又非法获利58万余元。北京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北京太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的
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姚志俊、叶志明作为公司
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应追究法律责任。该院于
1998年12月17日作出判决,判处北京太子纺织工业有限公
司罚金人民币425万余元; 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和非法经营
罪并罚,判处姚志俊有期徒刑12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叶志明、洪胜利、洪天命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
金。
新加坡海洋油船有限公司“海豚”号油轮船长崔寅桂
(韩国籍),伙同该船大副吴今焕(韩国籍),于1998年
6月间未向海关申报,私自运载柴油1.2万余吨,进入我国
福建海域销售,多次卸驳给前来接油的中国油船,共计偷
逃关税477万余元人民币。 1998年12月10日,福建省厦门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走
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崔寅桂有期徒刑15年, 罚金人民币600
万元; 判处吴今焕有期徒刑10年, 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并没收全部走私柴油,上缴国库。
上述两案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分别提出了上诉。北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
审法院的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已在今天分别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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