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国家经贸委传来的最新消息说,今后,各
地新建商品批发市场将受到严格控制,对已建各类商品批
发市场的清理整顿也将展开。
国家经贸委指出,各地新建商品批发市场必须经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审查同意; 未经国
务院批准,新建市场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
“国家”、“全国”等字样;已经国务院批准的此类市场,
必须在1999年1月31日前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国家经贸委要求各地加强商品批发市场的规范管理,
严格市场准入规则,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运行规则,
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管理混乱、有场无市、已不
具备市场交易基本功能的商品批发市场,要通过关、停、
并、转等多种途径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贺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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