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六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
区筹备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
任行政长官人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
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
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和廉洁的原则
产生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
第三条 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必须具备如下资格:
1. 不具有外国居留权或承诺在担任行政长官期间放
弃外国居留权的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2. 年满40周岁;
3. 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
4. 拥护基本法;
5. 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
上述资格中,“年满40周岁”是指在报名参选截止日
已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是指在报
名参选截止日已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计算时包括
在澳门居住期间外出留学、经商和探亲访友等。
第四条 现职公务员如愿意参选第一任行政长官,在
表明参选意愿时,须辞去公职,脱离工作岗位。
第五条 有意参选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士应以个人身
份参选。具有政治性团体身份的人士在表明参选意愿时必
须退出政治性团体。
第六条 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推选工作在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 (以下
简称“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的主持下进行。
第七条 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
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在澳门以提
名选举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如下: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凡有意参选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士,报名时须以书面
形式向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表明意愿并递交《中华人民共
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简历表》。行
政长官参选人不担任推选委员会委员;如已当选为推选委
员会委员,在表明参选行政长官意愿时,需同时声明辞去
推选委员会委员职务。所出现的空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具体产生办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负责对已递交简历表的人进行资
格审查,必要时可要求其就表格中填写的事项提交证明文
件。凡符合资格者,成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并由筹
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公布参选人名单。
(二)提名与确定候选人
推选委员会委员根据上述参选人名单,经过协商,以
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产生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人选。每
位推选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名一位候选人人选。点提名票时,
由推选委员会委员互选的监票人负责监票,由筹委会秘书
处工作人员统计各位参选人所得的票数。凡获得推选委员
会委员20人或20人以上提名者成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
由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予以确认。
候选人名单及简介印发全体推选委员会委员,并予公
布。
(三)选举
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召集推选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第
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向推选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本人情况
和施政设想,并回答推选委员会委员的提问。
推选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每位
投票人只能投票选举一位候选人。每张选票只选一位候选
人的为有效票,多于一位候选人的为无效票。
推选委员会委员互选监票人负责监票。所投选票等于
或少于投票人总数,投票有效;所投选票多于投票人总数,
投票无效,须重新进行投票。
候选人得票超过推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即可当选。
如果没有一位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则对得票最多的两位
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得票多数者当选。
监票人应将点票结果报告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由筹
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公布选举结果。
第八条 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推举过程应在推选委
员会产生后的45天内完成。
第九条 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参选人或候选人不得
相互进行人身攻击,也不得向推选委员会委员行贿、提供
或承诺提供任何利益。
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负责选举的监督工作,并处理投
诉。
第十条 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产生后,由筹委会报中
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由筹委会全体会议根
据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的建议,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负责解释。
(新华社北京1月16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