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浙江省政府最近作出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办学的若干规定》,全省将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
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办学。
《规定》指出,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
扩大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满足社会的教育需求,
各种办学的形式都可以大胆试验,积极探索。要积极引导社
会力量重点发展高中段及高中段以上教育,着重鼓励社会力
量举办中高等职业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可以根据生均
培养成本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
《规定》指出,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的,与
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
列支予以返还,全额用于办学。民办学校可以面向社会自主
招聘教职工。允许公办学校教师调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经省
教委批准,报考民办高校和中专的考生可在一定幅度内降分
录取,报考民办农职业高校和中专的考生可免试推荐入学。
民办高校中专的毕业生可以通过人才市场,实行双向选择,
自主择业。
浙江省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社会力量
办学的宏观管理和服务指导。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对民
办学校的督导制度和等级评估制度,完善评价体系,督促学
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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