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存在与否一直颇有争议的“网吧”,近日终于有了一
个说法。由公 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
管 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
管理的通知》中,肯定了“网吧”对推动我国 信息产业发
展所起 的积极作用,并对“网吧”的经营条件、营业执照
的发 放做 了明确的规定。
作为新生事物的“网吧”一经出现,即引起社会各界的
广泛关注, 人们 一 方面感叹“网吧”为信息交流提供了
更快 捷的途径,另一方面对有 些经营 者打着“网吧”的
幌子,经 营含有赌博、淫秽等内容的电脑游戏,危害社会
稳定和青少 年身心健康表示担忧,“网吧”经营也因此陷
入是否有存在 必要的尴尬境地。
《通知》规定,申请经营“网吧”应具备五个条件:营
业场地安全可靠, 设施齐全;具有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和技
术 人员;建立完善的安全保护管理 制度 ;配备专职或兼
职的安 全管理人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申
请经营“ 网吧”的单位,经持有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
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审核后,
向所在地的公 安机关办理 申请登记,经公安机关审核和
安全检查合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 执照后,方可
营业。未按规定办理 有关手续的“网吧,不得开业经营,
《通知》前已营业的“网吧”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补
办有关手续。
《通知》还规定,“网吧”不得经营电脑游戏,不得将
“网吧”出租或转 让。“网吧” 须对使用公共信息网
络的消费者进行必要的登记,违反者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罚。
经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
信息网络国际联网 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也可
以发展“网吧”。
该《通知》适用范围仅限于与公共信息网络联网的经营
性服务场所,不提供上网服务的经营性计算机服务场所不在
此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