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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人员将享受特殊医疗待遇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月11日 14:54 北京青年报

        据《人民政协报》报道,记者从正在北京召开的全国
卫生厅局长会议上获悉,计划于今年底建立的全国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对以下五类人员实行特殊医疗待
遇:

        离休人员和老红军不参加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的
医疗待遇保持不变。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
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
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费。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
中心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职工缴纳, 并享
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
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