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20日讯(记者 王彬)
我省近日出台利好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扩大鲁台经贸合作,涉及政策扶持、资金优惠、对台贸易投资、园区共建等内容。
我省提出,支持台商投资向更宽领域拓展。台资企业在山东省设立地区性总部或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后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奖励。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同等条件下对台资企业优先,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创新型和文化高新技术台资企业,可享受省级高新技术开发项目政策,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可享受省市各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台资企业在山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发展和台资企业融资。对新设立的总部性台资金融机构,省级给予500万至10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对区域性管理总部,省级按照实收资本额的1%给予开办补助费,奖励资金最高限额为500万元;对在我省各市、县(市)区设立分行、中心分(支)行或分公司的金融机构,省级给予10万至70万元的开办补助;对在农村增设分支机构或网点的,省级分别给予10万至30万元的开办补助。支持有条件的台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对拟上市的台资企业,省级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和自主创新。台资企业享受国家及山东省有关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的各项政策和服务。鼓励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省内台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年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支持台商集聚开发或参与建设产业园区。支持台商依托省内开发区合作建设台湾产业园区,支持台商参与台湾农民创业园、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我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支持台资企业在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生产加工基地。
支持山东企业赴台投资和交流合作。通过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和山东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赴台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境外人员和境外投资保险费、项目贷款贴息等予以支持。
(原标题:山东出台政策助台资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