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彬)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进行解读。解读认为,意见的基本思路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对新征土地的人员实行“先保后征”,将政府的社会保障出资部分及个人、集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水平。
参保对象
被征地且未参保人员
意见对新征土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对象为:被征地的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调地安置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其拥有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符合以上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解读认为,被新征土地的,绝大部分是农民,但也有部分人既有承包地又有了工作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而在新征土地过程中,只要是被征了地,并且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部分人就是此次征地的保险对象。实际上这与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的保险对象是基本一致的。16岁以下或在校学生对应的承包地被征用,可将得到的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父母养老保险,记入其父母个人账户,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经本人同意,可将政府补贴资金用于父母养老保险,也可发给个人用于补贴缴纳其他社会保险。
保险金筹集方式
政府补贴和个人、集体缴费
意见提出,保险金筹集方式包括政府补贴和个人、集体缴费。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在征地被批准后3个月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保险方案落实到个人账户中。
(226号省政府令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以下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万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至10万元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5万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1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2万元。)以上标准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标准调整而调整。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不高于此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可以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列支或抵缴。这项规定只针对本《意见》的保险对象。
保险费政府补贴
记入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意见提出,在土地批准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要组织完成养老保险参保工作。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记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没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城乡居民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对应保险方案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将资金的80%记入个人缴纳栏目,20%记入政府缴费补贴栏目。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完全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参保时60周岁以上的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即缴即领,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未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解读认为,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资金的用途就是要帮助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把政府补贴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符合政策本意。把这部分资金按8:2比例划分分别记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纳栏目和政府补贴栏目,一是为了增加资金的平衡调剂能力,二是参考目前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中个人缴100元,政府补贴要给予不少于30元的缴费补贴这个标准确定的。
(原标题:山东新征土地人员将“先保后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