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优秀生入学后成绩不好 停发奖学金引起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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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1日08:49 中国新闻网 | ||
6月24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向媒体宣布,在校大学生姜某状告山东大学落实奖学金待遇纠纷一案,因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姜某的民事起诉。 姜某在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以640分的成绩被山东大学录取,并获得该校颁发的“高考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但姜某入学后,学习成绩不如人意,第一学年结束有3门基础学科不及格,到第二学年上学期已有5门次成绩不好,为此,学校取消了其第二学年 2003年1月21日,姜某委托代理人向历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大学落实招生简章中的奖学金待遇。 2001年山东大学招生简章中写明:“2001年山东大学优秀新生计划奖励总金额为450万元,奖项设‘高考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全国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优胜者奖学金’两大类。其中高考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全额奖学金和半额奖学金。全额奖学金包括: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半额奖学金为:三等奖学金。” 招生简章中对第一志愿被录取的学生奖励政策中有一条:“二等奖学金:原始分640分至659分获得者,免除4年学费、住宿费,学生本硕连读,任选专业。” 姜某的父亲姜建军说,看到山东大学的奖励政策及招生简章后,一家人决定让儿子报考山大,儿子顺利录取并自己选的专业,但在入学后第二学年,山东大学依据《学籍管理条例》,以姜某考试科目有不及格现象为由,扣去原告学费、住宿费共计4600元,并取消了其本硕连读,任选专业的资格。 姜某的诉状认为,山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利益,要求山大全面履行招生简章中自己应享受的奖学金待遇的规定,即要求继续享受免学费、免住宿费待遇,本科学业完成后任选硕士专业学习,并退还已交纳的2002年学费、住宿费46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此案两次公开审理,整个诉讼,姜某均未出面。 山东大学招生办公室副主任李学禄作为学校代理人出庭应诉。他说,山东大学已经全面履行了2001年招生简章中关于高考优秀学生奖学金待遇的承诺,姜某在第一学年也享受了免学费、住宿费待遇。但姜某入学后,学习成绩不如人意,学校依据学籍管理条例取消姜某第二学年的奖学金待遇,目的是激励原告发愤学习。 2001年7月23日山东大学制定的《学籍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录取的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可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获得“高考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全国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优胜者奖学金”。获“高考优秀学生奖学金”者,若出现考试不及格现象或学年综合成绩专业排名50%之后,即不再享受“高考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的一切待遇。 李学禄说,这一条例,在新生入校后已经告知了学生,况且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法,奖学金是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如果一名学生的学习成绩达不到要求还享有奖学金待遇,显然是与国家和各高校制订奖学金制度的精神背道而驰的。而本硕连读的一个前提,就是原告首先要有实力拿到学士学位,否则越过学士学位而直接攻读硕士学位显然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这是不言而喻的。 山东大学提出,原、被告之间属于被管理者与管理者的关系,双方不是平等的主体,学校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属于学校自主管理的权利之一,学生有遵守的义务,因此本纠纷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姜某的委托代理人盛永吉认为,学校的招生简章仅限于招生,依据合同法,这属于要约邀请。学生入学即为合同成立,在这一点上,学校和学生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双方应依照简章约定履约。而各学校根据入校后成绩好坏所颁发的奖学金与重奖高分的承诺是两个内容,也是两个法律关系。入校后的奖学金不适用招生简章来调解,学籍管理规定也调整不了招生。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姜某是山东大学在校学习的学生,山东大学依据《学籍管理条例》对学生进行奖惩及管理,是学校自主管理的权力,学生有遵守的义务,二者不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这场诉讼不是维权的问题,还有教育者基本责任的问题。”李学禄说,学校决不会放弃对学生的教育权,如果躺在那里睡大觉,很多人拼搏才能获得的东西,你这样就能得到,那将是教育者对社会的极大不负责任。 李学禄认为,这场起诉本身就是错误的。学生上大学,目的就是学习成才,他没有理由拒绝学校的督促。维护学习的权利、成才的权利才是学生最大的维权,起诉行为显然不是为了这个目的。 李学禄说:“我们录取高分生是想这些学生在大学期间取得更优秀的成绩。尽管我们这一年免了原告的奖学金,但原告如果不落在专业排名50%之后,还是有希望取得这种待遇的。” 盛永吉庭后认为,当年山大在招生过程中为抢高分生源出台这样的奖励实施政策,是学校的决策失误。当时山大计划招收200名学生,因生源很好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能力,当年实际招收了472名高分生,经济上难以承受。另外,本硕连读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当年国家和省教育厅并未给山大实施这一计划的权力。 也有人指出,高校重奖招生近年来很盛,以致国家教育部今年年初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山大遭遇的这场诉讼应是这种现象的后遗症,至少当年的招生简章不完备。 (文章原载于《中国青年报》,作者:郑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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