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横流愈显法治本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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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5日08:15 人民网 | ||||
从4月24日开始酝酿,至5月9日正式颁布施行,仅仅半个月的时间,一部新的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就在举国上下和非典病魔斗争的关键时刻应运而生了。 自从"非典"疫情突然暴发以来,中央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果断措施:如及时隔离收治非典患者,切断传染源;成立紧急救助指挥机构,调动一切力量投入防治非典的斗争等,迅速纠正了有关地方和部门在疫情初期的工作失误,稳定了人心,遏制了疫情蔓延的凶猛势头,在这场抗击非典的特殊战斗中夺回了主动权。这些措施对迅速遏制非典疫情在全国的蔓延,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但是,许多法律界的专家学者指出,非典疫情的暴发,也从某种程度上暴露了我国在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方面的一些缺失与不足,比如,由于一些政府部门与广大民众危机意识的淡薄而导致的盲目与恐慌,由于条块分割、部门封锁而导致的失误与延迟,由于报喜不报忧的思维惯性而导致的早期信息未能及时公开,等等。包括许多地方采取的临时应急措施如强制体检有关人员等,是否属于越权违法行政,也引起法学界的有识之士的质疑。因为根据法治国家的基本运作原则:对于国家公权部门,凡法律没有授权的行为均不得自行行使;对于普通公民个人,凡法律没有命令禁止的均可以行使。面对突然而来的非典疫情,我国没有一部国际上很多国家都有的"紧急状态法"。许多法学专家呼吁防治非典既有赖于科学,也有赖于政府和公民的法律意识、公共意识的提高。只有全社会都在法律的规范、约束下有序行动,把防治非典的战役纳入法治轨道,才能保证各项措施得以落实,促进防治非典最终获胜。 我们欣喜的看到,面对非典横流的的危急局面,党和政府愈显"依法治国"的法治本色,没有随便颁布条令进入紧急状态"封城"等,误入"人治"的歧途。我国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已经大大提高,首先把这次暴发的非典型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调整的范畴,使"非典斗争"有法可依。政府随后的一系列紧急措施,都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而采取的。这些措施见效很快,已充分显示了法制在应对非典这样的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方面的威力。 同时我们也看到,传染病防治法为预防、控制和医治传染病设定的一些强制措施:如隔离治疗;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封闭公共饮用水源等等。这些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何种原则与程序如何具体实施,经费如何保障?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比较抽象。既缺乏可操作性,也难以防止紧急强制权的滥用,如有的地方就以控制非典传播为名,自行掘断通往非典病发区的道路。 当然,从法律制定的基本规律来说,面对纷繁复杂、飞速发展变化的现实社会,法律的制定总难免滞后于现实的需要,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再完备,面对突然发生的各种新情况,有时也难免出现"无法可依",或因法条规定不具体而"有法难依"的尴尬局面。面对尴尬,我国政府快速行动,仅用15天时间就出台了一部相应的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明确了应急管理体制与职责划分,规定要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机制。同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送、发布以及相应的应急措施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我们每一个公民,不仅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这类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性法规,也要自觉服从、遵守,将其视为法定义务。 当前,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处在关键时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公布施行与《传染病防治法》一起,必将成为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于促进我国政府和人民上下一心,依法打赢非典型肺炎防治这场硬仗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次快速立法,也提醒我们的立法机关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特别要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出发,提高效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把急需的、基本的、立法项目尽快完成,努力确保立法在先,有法可依。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布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答记者问来源:人民网 200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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