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日前,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定于今年10月1日起收取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费,居民每月每户5元,与居民卫生清洁费一并收取。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广州市定于2002年10月1日起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广州
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是:广州市城区范围内(不含番禺区、花都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居民户和暂住
人员排放的生活垃圾,征收标准是居民每月每户5元,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每桶(0.3立方米)6元,暂住人员每月
每人1元。持有效《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据了解,国内许多城市已开征垃圾处理费,广州市是继北京、天津、重庆、南京、青岛、珠海等城市之后开征垃圾处
理费的城市。今年6月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出《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
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
据广州市环卫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征收垃圾处理费是体现谁排放、谁交费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有利于
加快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有利于垃圾的减量化。另外,征收垃圾处理费也充分遵循了居民的承受能力原则。
《通告》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分为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节,广州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解决生活
垃圾处理环节所发生的设施建设、维修和营运费用,由城市垃圾经营服务单位负责收取和管理使用,与目前收取的居民卫生清
洁费一并收取,具体收取方式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另行制定。
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办法。(编辑
:李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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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刘炳路通讯员袁效安新闻来源: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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