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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8月1日电(陆彩荣):我国将严惩价格违法行为,这是国家计委1999年第1号令发布的《价格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主要内容。经国务院批准,这一处罚规定从今天开始在全国执行。 国家计委负责人指出,当前市场物价总水平20几个月负增长,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尤为突出。针对当前我国经 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作出进一步扩大内需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国家计委发布实施这一处罚规定,就是要通过 整顿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为拉动消费需求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增强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 这一处罚规定是与价格法相配套的重要行政性法规,共20条,包括了价格行政处罚的主要方面。在价格法原则 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价格垄断、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变相提价或者压价及牟取暴利等不正当行 为的法律责任。 《处罚规定》首次对明码标价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不按规定的内容和 方式明码标价或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乃至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将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 的罚款。 这一规定指出,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为排挤竞争对手或 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提供相同服务或者商品,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 行价格歧视的价格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将被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至30万元 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执照。 《处罚规定》强调了政府调节价格行为的严肃性,并就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执行法定的价格 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违法牟取暴利,采取抬高等级或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等 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违者最高将被处以没收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4万元以上40万 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规定》还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价 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将被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给予2万元至2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这一规定还指出,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其限期退 还;难于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并将被处以 相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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