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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晨刊讯: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粮食企业增 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从8月1日起,粮食增值税政策将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 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对于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通知》中明确继续予以免税。其中军队用粮是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 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救灾救济粮限定在经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 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农民供应的粮食。水库移民口粮是指经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粮票(证 )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通知》规定,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对 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通知》要求,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供销企业和经营《通知》所列免征项目的 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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