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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以多种形式为个人购房、购车等消费需求提供便利,同时拓展国债的多种功能,使个人投资者能够更加方便地融 通资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最近决定增添凭证式国债一项新的功能--可以办理质押贷款业务。 两部门日前颁布的《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规定,凡在一九九九年及以后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如持有期内投资者 急需用款时,可以用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作为质押品,从商业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质押贷款的起点额度为五千元人民币,获 得贷款金额最多不超过质押品的百分之九十,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法定利率执行。 《办法》还规定,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允许办理个人 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同时也是承办一九九九年凭证式国债发售业务的商业银行所辖机构。债券持有人应先向 凭证式国债的售出银行的网点提出申请,经银行对申请人的债权审验确认后,再到办理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定营业网点履行相关 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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