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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草案,今天在刚开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九次会议上再次提交审议。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报告说,该法 原名定为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考虑到违法行为涉及的问题过多,范围过 宽,而目前较为突出的问题是未成年人犯罪,做好预防工作应是当前重点 解决的问题。因此,经研究并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将本法名称改为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法。 据介绍,本法是1994年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立法项目, 当时名称拟为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经过几年起草,1998年4月26日首次将 草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将名称改为预防少年违 法行为法。从首次审议到本次审议,其间历时一年。 周克玉在报告中说,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在目前播放的 电影、电视节目中,存在未成年人不宜观看的内容,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 罪。建议本法草案增加对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电影、电视、戏剧应当标 识“少儿不宜”的规定。对此,广电总局认为,常委委员和社会反映的问 题是正确的,应当重视,但目前不宜对电影、电视实行“少儿不宜”的管 理。主要理由是:目前影视审查工作中的问题,可通过严格审查和加强管 理来解决。如果实行“少儿不宜”,影视作者可能会在经济利益驱动下, 争相制作“少儿不宜”的影视片,给审查工作带来困难,“少儿不宜”的 分级制度也不适合我国国情。法律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在现有的审查管理 的基础上,对影视、戏剧作品作出更严格的审查和管理规定。因此,修改 草案规定:“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 影、电视、戏剧的管理”。“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和戏剧,不得有渲染 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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