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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出台《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2月19日 10:31 成都商报

  本报讯(记者康本忠)大街上林立的招牌再也不能随便“创造字体”了,据最新出台的《成都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 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不规范字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据悉,《成都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已于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所有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汉字、汉语 拼音和外国文字,包括影视及演出用字、机关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用字等8大类20多项均属规定管辖之列,并专门就如 何使用简化字、异体字中的选用字、印刷用字、汉语拼音用字和字母书写、计量单位名称用字、标点符号和出版物上数字用法 等的若干依据和标准,还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外国文字时,应与汉字并用,且汉字在上,外文在下。如违反规定,将受到警告 或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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