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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举办授予境外学位的中外合作 办学项目的中方教育机构必须已经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权,凡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如授予境外学位,必须按规定报国 务院学位委员会核准。未经核准的合作办学项目不得授予境外学位,已经授予的学位,国家将不予承认。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截至1999年12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批准授予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 的合作办学在办项目已达30个。这些项目不仅较成功地培养出一批社会急需的人才,而且及时地引进了国外和特别行政区先 进的教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提供了借鉴经验,也受到求学者与社会的欢迎。但近一段时期,一些单位,尤其是一些不具 备开展研究生教育资格的机构,未经批准与境外机构举办所谓“学位课程班”、“研究生班”等各类项目。这些项目有意模糊 办学的非学位、非学历培训性质,变相授予学位,冲击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正常秩序,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 据了解,下列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准: 一、北京大学燕工科教服务中心与美国长春藤大学合办的“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课程班”; 二、中国教育服务中心、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与美国长春藤大学联合举办的“工商管理硕士(MBA)课程班”; 三、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与美国长春藤大学合办的“工商管理(MBA)培训班”; 四、北京连山国际工商管理培训中心与美国国际管理学院联合培养工商管理硕士、博士研究生; 五、国家科委管理学院与亚洲(澳门)国际公开大学合办的“高级工商管理课程进修班”; 六、(广州)侨鑫集团与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合办的“工商管理硕士(MBA)课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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