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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金融--呼唤法治与秩序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18日 09:59 检察日报

  随着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渐渐远去,在我国,金融领域中以“高息揽存”为特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再度回潮,现实 再次向人们发出警示。

  当前,部分金融机构以高息揽存放贷为特征的不正当竞争现象,在一些地区出现回潮,为此,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出 通知,重申严禁金融机构的不正当揽储行为。

  高息揽存:引发金融风险的毒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四十七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然而《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5年有余,金融领域内存在着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却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它如同一个 恶性肿瘤,轻则引发经济犯罪,重则导致严重的金融风险和危机,如果任其发展下去,甚至会动摇整个社会大局的稳定。其危 害性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扰乱了金融秩序。个别金融机构为多拉客户,故意放宽或取消开户条件,有的甚至违反规定为开户单位提供便 利,如:套取现金、透支等,结果使多头开户问题日趋普遍,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既加大了人民银行监管的难度 ,也增加了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管理的困难,同时,诱发了恶意透支、挪用公款、贪污贿赂等多种经济犯罪。

  第二,破坏了国家金融政策。近几年来,国家为实现“高增长,低通胀”的经济目标,始终坚持适度从紧的金融货币 政策;同时,为了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国企走出困境,连续降低存贷款利率,并且出台了征收利息税等政策。而金融领域 的不正当竞争,却一方面使得银行储蓄存款居高不下,社会购买力持续疲软;而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形成的大量“泡沫存款 ”也破坏了国家制定经济金融政策时的科学性。

  第三,加重了金融领域自身的危机。一方面,不正当竞争吸收的存款使银行成本加大,高出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无法 列账支付。以某县为例:今年以来,该县个别金融机构一年定期储蓄存款的利率高达12%,几乎分别高出同档次贷款、人行 存款和上存二级准备金利率的2至3倍。在这种利率严重倒挂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支付到期存款的本息,特别是法外的利息, 只好违规从预提利息中垫支,这种“寅吃卯粮”的做法,使一些金融机构不但亏损越来越重,陷入高息揽存的恶性循环中不能 自拔,而且打乱了会计核算,造成账目混乱,给违规操作和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不正当吸存必然带来违规高息放 贷,而不良信贷资产的增加,将最终导致支付危机,引发社会矛盾。

  治理方略:依法监管和调控,建立金融领域的法治秩序

  1997年发生在东南亚的金融危机,像瘟疫一样传染到世界各地。这些国家的金融危机不仅使本国的经济遭到严重 损失,还使得全球金融业受到冲击。这场危机对处于宏观调控枢纽地位的金融业发出了严重的警示:金融稍有不慎或失控,轻 者引发局部风险,重者造成国家经济全面崩溃。因此,我们必须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安定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清除 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性,依法开展综合治理。

  首先,人民银行应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加大监管力度,做到秉公执法,铁面无私,对金融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 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迁就姑息;特别是对在不正当竞争中起决策作用的关键人、责任人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法律或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各级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要经常深入地开展普法教育,使金融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有关金融法规,加强内 部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改善服务质量,开展公平竞争。要严格落实有关不准对非储蓄岗位人员分配吸存任务,或将职工 工资、奖金、福利与存款挂钩的规定。

  再次,要向公众和企业深入宣传高息揽存、高息放贷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精神,动员社会力量起来抵制不正当竞争。 与此同时,要依法追究金融系统之外参与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要严格执行存款实名制的法律规定, 从法律上杜绝不正当竞争产生的根源。例如:对公款私存者要坚决予以曝光,并查清原因,追究相应的法律或行政责任。

  最后,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发挥这些法律、法规对金融活动的规范作 用。刑法第三章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罚金。”人民银行要特别注意与公、检、法、司以及工商部门之间的配合,联合执法,增强打击不正当竞争的 力度。陈均王伟杨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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