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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债转股亟待立法作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9日 14:09 检察日报

  对部分重点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是我国推进国企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大措施。但是,目前债转股的实施明显缺少应 有的法律环境和法律地位,从而给债转股带来诸多矛盾。

  对部分重点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是我国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改善银行资产质量的一项重大措施。据不完全统 计,试点近半年来,有关部门推荐给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已有601家,资产总量达4500多亿元。但是 ,目前,债转股的实施明显缺少应有的法律环境和法律地位,具体操作受到现行法规的限制,不同的法规条款还互相碰撞,给 债转股带来诸多矛盾。

  全国政协常委、上海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关从细数债转股遇到的法律困惑--

  “现在的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是中国特色的投资银行,目前我国的金融体制是分业经营体制,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 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第74条又提出对违反第43条规定的处罚方式,这是一个法律上的冲突。”

  黄关从委员认为,除了法律上的冲突,在债转股的运作上,更突出的问题是,随着形势的发展,现有法律规定严重限 制了债转股的运作,使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金融企业在接受法律规范的同时,却难以真正行使股东的权利和发挥应有的资产管理 作用。

  比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其他公司投资的,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个规定已不适应现实 情况。他信手拈来一个资产公司的数字,该公司其注册资本约100亿元,但与其正式签约的企业资产超过了50亿元,明显 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再如,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厂长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须由政府主管部门 批准。但债转股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资产公司将以股东身份加入,并可行使选举、更换人事的权力。黄关从委员不禁要问 :“如果同国企的主管部门在人事任免上发生碰撞,那么企业究竟该听哪个‘婆婆’指挥呢?”

  现行的税法也使债转股的运作受到限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 一切税费应予征免。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两个难点:一是我国目前的税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有的税种同时带征不 少附加的税费,有的税种还没有减免的明确的法规条款,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直接免征还是采取先征后返,在具体操作上尚不明 确,具体的范围也有待于界定。

  为此,身为民建中央副主席的黄关从委员今天代表民建中央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发言,呼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为做好债转股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抓紧起草具有中国特色的《债转股特别法》或《投资银行法》,理顺债转股实施过程中所涉及 到的有关法律关系,给债转股工作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正常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他还建议制定有关惩处逃避国有 商业银行债务与采取舞弊、虚假手段导致严重后果的法规及处罚条例。黄关从委员特别说,“债转股不是债务大赦,我们要用 法律的手段堵塞债转股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本报记者肖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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