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观点与评论 > 羊城晚报 > 新闻报道
 


商场无权处罚消费者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2月2日 19:27 羊城晚报

  本报讯:市民方某带着上幼儿园的女儿到石牌屈臣氏商场购物,结帐出门时,发现女儿多拿了一盒价值14.5元的 糖,商场以偷窃为名要其交10倍保证金。近日,在天河区消委会的干预下,方某终于领回了被扣保证金。

  商场当时要求方某把事情经过写下,并告知方某,要他的单位出证明,保证女儿以后不再偷东西,才能取回保证金。 事后,方某持证明到商场交涉欲取回保证金,但几次均未果。方某遂向天河区消委会投诉。

  天河消委会经过调查,根据《消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面作出对消费 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认为,商场制止失窃,只能从加强 监控、强化保安等方面着手,而不能擅自搜查顾客的物品或处罚涉嫌偷窃的顾客。屈臣氏的做法有欠妥当,在消委会的干涉下 ,方某日前已取回被扣押的145元保证金。

  文/何国普郑晓洁韦为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观点与评论 > 羊城晚报 > 新闻报道

网站简介 | 网站导航 | 广告服务 | 中文阅读 | 联系方式 | 招聘信息 | 帮助信息

本网站所刊登之新闻标题及内容,皆由合作媒体提供,不代表新浪网本身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