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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资奖励市长该不该鼓励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2月2日 11:23 检察日报

  2000年1月18日,湖北随州一家民营企业决定奖励随州市副市长胡斌祥1万元人民币,得到了随州市政府 的肯定。据悉,在湖北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奖励科技副市长这是第3例,此前,英山县和麻城市也都有类似的举措。

  说到奖励的原因,公司经理列举了三点:第一,胡对企业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第二,胡始终站在企业改制风 险的第一线;第三,产值和产品销售额分别增加,利税也翻了两番。这三条理由既有虚的也有实的,概括起来就是说这家公司 做生意胡市长帮了大忙。

  在第2条理由里面,这位经理说胡市长始终站在企业改制的第一线,可见,胡市长的汗马功劳是改制中间体现出 来的,也就是说,在改制中胡市长也跟着承担了改制的“风险”。这就使人不明白,企业改制,政府的市长承担了什么风险, 是经济风险还是政治风险?我们政企分开了这么多年,市场主体干市场主体的事情,市长干市长的事情,怎么企业改制特别是 私营企业改制,让市长承担风险?难怪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变相的行贿。

  现在企业不是“送”给市长人民币1万元,而是“奖”给市长1万元人民币,并且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将这1万 元称作“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这样一来,虽然还是1万元,但是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第一,这1万元的提供者是企业, 但由企业交给政府,再由政府奖励给指定的官员,既透明又公开;第二,如果说企业直接给市长“奖励”还缺乏法律根据,那 么,市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副市长就是合法的行为。

  但是,我们还有一些不解。其一,由于市长的努力,使企业起死回生,或者步如飞速发展的轨道,企业是不是应 该出资奖励市长?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它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政府和市长为企业服务或者说为企业排忧解难 是其职责所在。也就是说,为企业办实事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市长的义务。履行自己的义务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我还没有听 说哪个企业因为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得到重奖。所以市长为企业办实事而获得重奖,名不正言不顺。

  其二,我们认为这不但不应该鼓励和提倡,反而应当严加禁止。理由是,它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 则,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全国的市长都这么“亲一批、疏一批”,我国的市场竞争秩序将混乱不堪。当然,我 们无法从新闻报道中读出胡市长的“偏心眼”,我们也认为胡市长没有在这家民营企业改制中给他们“吃偏食”。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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