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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小学生在学校里被同学误伤眼睛后,将学校和同学同时推上了被告席。此案引发了一个这样的法律问题:学校是 在校生的监护人吗? 长丰县的一名小学生在学校里被同学误伤了眼睛。这名学生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将学校和同学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后 ,学校不服提出上诉。昨天下午,记者在省立医院的一间病房里采访这名小学生的母亲时,只见她伤心地掩面而泣,哽咽着探 问记者:学校在这件事上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 这名小学生名叫黄祥,受伤时系长丰县双墩小学四年级学生,当时他只有10岁。 当时的经过是这样的:黄祥和同学李某系同桌。1998年9月14日,学校打过预备铃上早读之前,同班的另一个 同学因基础训练册上的一道作业题未做好,问李某会不会做,李说:“我不会做,马上我拿一本给你看。”说着,便从组长黄 祥收的作业本中拿出一本甩给这名同学,无意中,基础训练本碰到了黄祥的左眼睛,他当即感觉疼痛,淌眼水,并用手捂住眼 ,当时认为没事。没想到,三天后视力开始下降,不得不去医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左眼外伤性角膜基质炎,左角膜溃疡。 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黄祥的左眼外伤为十级伤残。 小黄祥的母亲噙着泪对记者说:“孩子眼受伤后,去找他同学的家长,推说找学校,学校又推说应该找这名学生家长 。”万般无奈的情况下,10岁的小黄祥将母校推上了被告席,索赔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计9000元整。去年12月28 日,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李某致伤小黄祥的事实存在,但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到校后,学校应负起 监护责任,所以学校应对黄祥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负次要责任。故法院作出判决:李赔偿黄祥3000余元,学 校赔偿4600余元。 接到法院的判决后,今年1月11日,双墩小学向合肥市中院提出上诉认为:学校在这一事故中无过错,同时学校既 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也不是“指定监护人”,更不是“委托监护人”,学校只能对学生负教育和管理责任,所以学校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就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一案件期间,小黄祥的眼伤病情严重了,住进了省立医院。“医生说再不住院手术,眼球将 可能被摘除。”采访时,小黄祥指着蒙着纱布的眼睛“天真” 地对记者说。 学生在学校被同学误伤,学校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学生到校后,学校是“监护人”吗?本报将对此进行关注。本报 记者靳生 相关报道: 学生突然死亡 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无责任 相关报道: 15岁女生自杀 学校该不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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