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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新闻官司格外多。从《工人日报》接二连三被判败诉,到今年年底《新疆商报》老总被法院拘留;从《 生活时报》因揭露传销公司惹上诉讼,到《四川法制报》的“安岳官司”胜诉,一场场沸沸扬扬的新闻官司吸引了读者的视线 。一向视真实为生命的新闻媒体,不仅屡屡成为名誉侵权官司的被告,而且常常成为法庭上民事诉讼的败家,令人扼腕兴叹。 《工人日报》是全国总工会的机关报。该报的深圳官司,在5年前因一篇文章中的407个字引发,于今年一审败诉 ,再审又败。案件一波三折,有“中国新闻官司第一案”之称。 1994年1月30日,《工人日报》发表了《深圳百万劳务工的呼唤》(下称《呼唤》)。文中提到,深圳市汽车 工业贸易总公司经理兼党委书记刘兴中“专横跋扈,腐化堕落”,“挪用职工福利基金,为自己购买高级商品房”,并对批评 他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一周后,刘兴中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状告报社及两名作者,要求判赔100万元人民币。1995年 1月,法院认定《呼唤》一文严重失实,判决报社及两作者联名在《工人日报》上公开向刘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付赔偿金 5万元。“由于不难理解的原因”,《工人日报》决定不上诉,而直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提出抗诉。1998年4月,深 圳市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书称,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均有错误,文中对刘的批评确有其 事,基本真实,没有侮辱刘兴中的内容。 今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该院认定,文中所述刘兴中对举报者打击报复 “严重失实”,而他所购买的房屋,“既没有挪用职工福利基金,也不是高级商品房”。 于是,《工人日报》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申诉,但又输了。1998年年底,《新疆商报》刊登一篇通讯,题为《这 笔恶债是如何裁到国企身上的》。文中批评乌鲁木齐中级法院一名叫郑某的法官违法办案、徇私舞弊,致使一家国有企业无端 背上了172万元的债务。郑某向天山区法院起诉报社和作者。今年4月2日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宣判:《新疆商报》侵害了 郑某的名誉权,判决其在相同版面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8000元。该报不服,上诉到自治区高级法院;受 高院指定,昌吉州中院于6月15日二审开庭。《新疆商报》第二次当庭败诉。 耐人寻味的是,郑某主审的这桩案件,被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裁定为:主体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一审判 决,发回重审。 11月16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以“拒不还债”为由,将《新疆商报》法人代表李健拘留。因《新疆商报》欠 《新疆日报》印刷厂印刷费二十六万余元,今年3月,天山区法院判决其偿还债务;《新疆商报》无力还款,表示以办公用品 先偿还部分债务,法院未允。后来,两报社与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协商两报合并。11月16日上午,《新疆商报》又发表一篇 批评法院的稿件,下午,李健被戴上手铐,送进拘留所。27日,李被提前4天释放。 在3大新闻官司中,只有《四川法制报》打了个漂亮仗。这个判例表明:媒体刊登“读者来信”,不加评论,即使“ 失实”,也不构成侵权。 今年2月,该报在“舆论与监督”栏目刊登了一封“来信”,揭露安岳鱼龙乡有人购买选票贿选乡长。编辑在配发的 “编后”中,请县委组织部和人大调查、处理,并公开向读者答复。4月初,“书面答复”来了,原来,没有证据证明选举中 有违法行为。 见报纸上刊登了“答复”后,“来信”中提到的涉嫌贿选的汤泽光、李胜富、陈友贵3人才想起了自己的“名誉权” ,于4月12日分别向安岳县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报社名誉侵权,3人提出的经济和精神赔偿高达七十多万元。 安岳法院没有认可“公开调查”这种舆论监督形式,认为:报社有义务审查文章是否属实,虽然刊登了“书面答复” ,“澄清了事实真相”,但没有向汤泽光等3人赔礼道歉,构成了名誉侵权,判决报社赔偿3人精神损失和其它损失7900 元。 《四川法制报》上诉至资阳中级法院。该院认为:“编后”并没有对“来信”发表评论,即没有引导读者对汤3人作 出不适当评价。相反,它让读者知道,这只是投信人的反映,并非最终调查结果。于是判决撤销安岳县法院的一审判决,连两 审的诉讼费也由汤泽光、李胜富、陈友贵3人负责。 “有枣无枣打三竿”,这是许多人对名誉官司的感受。现在,只要报纸刊登了批评稿件,被批评者拿着报纸就可以立 案。有的甚至对不点名批评“对号入座”,只要能发现“排他性”,就挤进法院去立案。 舆论监督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它不是记者个人的权利,也不是媒体的权利,而是全社会的权利。说到底,舆论监督是 人民的监督,是人民通过传媒对社会的监督。它不只是党的新闻工作职能的需要,也是国家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 既是社会舆论的表达场所,又是反对腐败的一柄利器。 然而,因为新闻工作的快节奏的特点,加上记者没有特殊的调查手段,报道时很难迅速掌握全部事实及所有细节,而 一些被批评者恰恰在一些枝节问题上纠缠不休。如今,许多新闻单位面临着令人头疼的缠讼,如何保护媒体及其从业者的权利 ,从而使他们更好地担当起新闻舆论监督的重任,已是当务之急。 应该说用法律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就是保障社会的权利。 相关报道: 20万元新闻官司缘起绑架案 《淮北矿工报》终审胜诉 相关报道: 广东茂名首宗新闻官司在化州开庭 相关报道: “中国新闻官司抗诉第一案”终审驳回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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