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观点与评论 > 南方周末 > 新闻报道
 


评论:中国需不需要“杜丘”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29日 03:36 南方周末

  杜丘,是日本电影《追捕》中的主角----一名在侦查检控一重大官商勾结的腐败案件中受到陷害,但在被追捕的 过程中机智勇敢地继续侦查,终于揭露黑幕实现正义的检察官。

  笔者在《追捕》风靡后不久由大学毕业参加检察工作,对检察官的印象大致是杜丘一类形象。然而,从工作实践中很 快就感到不是那么回事,他们决没有杜丘那样的对案件的决断能力。他们必须按照领导的部署去调查案件,从决定批捕疑犯到 提起案件公诉,他们都只是某一案件的“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出庭公诉,但对案件作出诉讼决定的一切权力在科处长、 检察长和检委会。因为检察机关的办案制度规定得很明确: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决定”。这种办案责任制的有利之处在于能强化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并保证刑事追诉的统一性,但由于它具有“审而不定、定而 不审”的特点,因而与司法的一般规律不合,同时也难以激励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与工作责任感。

  随着我国刑事审判制度向“控辩式”转变,强化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成为迫切的实践呼吁,一些地方尤其是站在检控 犯罪第一线的基层检察机关,开始培养素质较高的专家型公诉人,同时赋予他们更大的权力和责任;另一方面,检察院起诉工 作面临的困境也逼使检察机关对起诉部门作适当倾斜。在检察院的各项业务工作中,起诉工作的任务量大、工作累、难度大、 责任重、要求高,如不适当提高地位、增大权力、改善待遇,起诉工作会缺乏吸引力,尤其是不能吸引较高素质的检察人才从 事这项工作(曾有一个检察院,在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时只有一个人报名到起诉科,一了解此人原来是院里的法医,因为不愿 成天与死人打交道,找了一个“冷门”科室便于转业)。这样,所谓“主诉检察官”由此而产生。由此可见,主诉检察官办案 责任制可以说是实践“逼”出来的,而且生长于基层,它不是少数领导或学者在办公室里设计的,正是因为它适应了刑事诉讼 制度发展以及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应当说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对检察权的重新配置,其实施关键是“放权检察官”,或者说是“还权检察官”。在目前 试行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被任命为主诉官的检察官是检察队伍中的精英,他们被配备助手,有权独立地决定案件 的起诉,独立地实施案件的公诉;对法律规定必须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起诉、抗诉等事项,他们有建议的权力。起诉 部门领导改变为一般的行政协调人、案件质量的监督者及行政性事务的负责人,在案件处理的业务问题上不再具有对主诉检察 官的指令权。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最高检察院已经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国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这项制度的推行 ,可能使中国刑事司法第一线出现一批“杜丘型”检察官。

  由主诉检察官制度塑造“杜丘型”检察官,首先是因为这种做法符合司法的规律。司法活动,是根据证据判断个案实 情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法律适用的活动。这一活动以判断性为特征,以直接性和亲历性为基础。即要求法官亲身经历程序,直接 审查事实,从而准确把握案件事实。这一活动必然是个体化的。这种个体操作特征突出体现于法庭诉讼活动。如公诉检察官, 在法庭上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包括在庭上采取公诉权范围内的各种诉讼行为,都只能是一种个体性操作。因此,检察官在服从 上级指令的同时应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应当成为检察权行使的相对独立的主体,如使检察官完全成为听命于上司指令的没有 独立活动权力在业务活动中谨小慎微的公务员,就有悖于检察工作的内在规律。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近一年来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践证明:实行这种制度,可以使大部分公诉事项解 决在公诉一线,减少办案环节,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它明确了检察官的办案责任,一般案件当案件出错时首先 挨板子的是主诉检察官,那种责任模糊分散难以追究,办案责任制难以贯彻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克服;它增强了检察官的 办案质量意识和负责精神,提高了公诉质量,适应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公诉职能的司法需求;它促使检察官提高自身素质 ,实现公诉活动的专业化甚至专家化,而且通过改善检察官的法庭形象,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

  当然,我们也不否认在这一制度的试行过程中还存在各种问题。有的地方把关不严,主诉检察官的遴选还不能尽如人 意。有的地方“换汤不换药”,工作机制和过去没有多少差别。而且由于这一办案责任制还不成熟,尚需探索与磨合,在权责 配置上不尽合理,尤其是配套措施跟不上,保障机制不完善,对这一制度良性作用的发挥都造成很大的限制。解决这些问题要 求我们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这项改革。由于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具有法理与实践的双重合理性,相信在今后会进一步显示出其 积极功效。

  小启:我国需不需要“杜丘”?能不能有“杜丘”?欢迎读者、学者、法律工作者来文讨论。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观点与评论 > 南方周末 > 新闻报道

网站简介 | 网站导航 | 广告服务 | 中文阅读 | 联系方式 | 招聘信息 | 帮助信息

Copyright(C) 2000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