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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消费讲规矩 恶意透支法不容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20日 10:19 检察日报

  持信用卡消费,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因其方便快捷,逐渐在社会上广泛流行使用,但如果使用不当或违法使用, 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日前,由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被告人叶小庆持卡恶意透支七万余元的信用卡诈骗案就是 其中一例。

  叶小庆,原系赣州某公司总经理。1994年6月和1995年5月,叶小庆先后两次以其公司和个人的名义在中国 工商银行赣州地区分行办理了两张牡丹卡。在一年多时间里,叶小庆持卡透支累计85笔,透支金额合计7.3万余元。从1 996年2月起发卡银行多次催收透支款,叶小庆至今仍分文未还。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小庆持信用卡消费透支 数额远远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限额,并经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属恶意透支行为,且数额巨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于是依法 判处被告人叶小庆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信用卡是银行或专门信用卡公司签发给资信可靠的单位或个人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消费信用凭证 ,持卡人可凭卡在特约商户签单消费,且在发卡银行的信控额度内还可以透支一定的现金。因信用卡具有转账结算、消费信贷 和自动存取款等功能而受到广泛欢迎,近几年来在我国发展也很迅速。但倘若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 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那就属于恶意透支,对这类行为的处罚,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明确规定:使 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不断扩大,利用信用卡犯罪还会不断出现,这种犯罪活动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干扰和 损害了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和商户信用卡经营业务管理。因此,要减少和防止这类犯罪的发生,一是要加强对信用卡使用规定 的法律宣传,提高公民合理合法使用信用卡消费的意识;二是发卡银行要完善信用卡管理,严格审查持卡单位和个人的资信, 提高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三是要加强对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力度。

  曾敏钟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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