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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语:撞了算白撞 据报载,某省会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一部地方政府行政规章《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其中第16 条规定,在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线、在机动车道内行走、进入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在机动车道内逗留等五种情形下 ,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 此规定一出台,关于机动车撞行人的“新说法”立马引起了不小的震动:本地市民顿时“认真”走路,外地交警闻讯 前来取经。十字路口戴红袖章的交通协勤人员喜滋滋地告诉记者,谁敢闯红灯,说声“撞了白撞”保管好使。于是,“撞了白 撞”一时成了流行语。 法律冲突与解决规则 在我国,各种法律形式按照其效力等级可分成不同的“位阶”,依照从高到低的顺序,大致如此排列:宪法--基本 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除了这些法律形式之外,另有部委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国际 条约等--这是纵向的。法律按照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又可分为不同的部门,如宪政法、行政法、刑事法、民商法等--这是 横向的。对于纵向法律冲突,解决的规则是:低位阶法律服从高位阶法律,所有法律服从宪法。对于横向法律冲突,解决的规 则比较复杂,通用的规则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等。在局部范围内,还有刑事程序先于民事程序等规则。 撞了未必白撞 按照前述原理,我们知道,某省会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属于该省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 规章。 按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日期1992年1月1日)总则第3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由于该办法属于行政法规,故其位阶高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即使机动车与行人相撞完全属于某省会市规定第16条所指的那几种情形,也 不能称为“撞了白撞”。 首先,在机动车与行人相撞事故中,即使机动车方不违章行为,也仍然对事故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按照国务院办法 第13条规定:即使事故责任完全属于行人,机动车一方仍然有义务为行人“预付医疗费”。 其次,如果机动车一方具备法定情形,责任可能转化,即使相撞时,责任在行人一方,但如果机动车驾驶员有“逃逸 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则“应当负全部责任”(国务院办法第20条)。 第三,更为重要的是,国务院办法第七章第44条的规定更加表明“撞了白撞”是一种完全错误的提法。该条全文是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 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当然,该款规定 的情况,如系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第四,另外,按照国务院办法规定,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方才承担事故责任。李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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