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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实施的《气象法》将用法律的形式,允许气象部门开展有偿服务。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开始正式施行。《气象法》的发布施行标志着我国气象事业进入了依法发展的 新的历史阶段,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气象事业和进一步做好气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该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允许气象部门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有偿服务 ”的提法引起了人们的注意。记者日前为此采访了国家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沈国权。 沈国权说,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常规的气象预报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各行各业以及一些用户对气 象服务提出了许多新的特殊的要求,要求气象部门提供各种针对性更强、更加专门化的专业服务,如商家空调销售所需要的气 候预测,远洋船舶的气象导航等,专门加工的针对性服务可以给用户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商业利益。对气象部门而言,好处 更是明显的,其一是开拓了服务领域,其二进一步加强了工作责任心,加强了服务针对性,促进了业务水平的提高,其三是增 加了收入。 沈司长说,中国现在面临“入世”,方方面面都要做好与国际接轨的准备。国际上早在二三十年前就已经开始了商业 化气象服务,在传统的基本气象服务之外,出现经营性服务,此类商业性服务收取利润。日本一家只有700多名职工的商业 性气象服务公司,年赢利就达1亿美元。而我国目前的有偿服务只收取额外支付的成本。 “入世”以后,面对中国这个巨大的市场,国外的气象服务公司必将涌入,气象工作面临着极大的竞争力。《气象法 》的发布施行,规范了气象部门的服务,同时为中国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了竞争的能力。 此外,气候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一部分,目前还没有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社会各界对此也缺乏较多的了解,还存 在着不尊重自然规律、盲目开发利用以及重开发利用、轻保护等现象,造成了气候资源的浪费和气候环境的严重破坏。 因此,《气象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统一规划,强调政府的职责,以便引起各 级政府的重视,进而对所辖区域内的气候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采取综合措施,使气候资源造福于人类。 对于气象部门错报公众天气预报和灾难性天气预报,沈司长认为,受科学技术水平所限,目前气象预报不可能百分之 百的准确,因此要对预报不准确做具体分析。对技术方面的原因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服务水平。但对于责任性事故, 如渎职、玩忽职守的则要追究责任。这在《气象法》实施之前就已有规定。1998年湖北黄冈地区的气象局局长就因失职被 撤职。 《气象法》第四十条明确了“各级气象主管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 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但前提是工作人员在玩忽职守的情况下导致的责任性事故,对于技术上的原因不能承担法律责任。林寒星本报记者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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