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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公司是非评说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18日 10:10 检察日报

  近一段时期以来,讨债公司似乎又成为新闻的焦点。前一时期,山东济南的一个下岗职工以其特殊的衣着、招摇的旗 号和不菲的讨债业绩成为全国不大不小的新闻人物。而最近,江西南昌又冒出大小不等的几家讨债公司,实行半隐蔽、半公开 的方式经营业务。他们或以职员身穿“某某讨债、排忧解难”的衣服走街串巷,吸引人们的注意力;或与黑帮勾结,动用恐吓 威胁手段,强制履行债权;或采用其他种种方法,软磨硬泡,死死纠缠,不见债回不死心……

  对于讨债公司的出现,社会上存在着截然不同的两种舆论。有知名经济学家公开表示支持,认为由于经济秩序失常, 债务问题通过合法手段无法解决,因此讨债公司的出现是经济领域中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也有评论家指出:讨债公司是当前 经济反常现象中诞生的合理“怪物”。但与此同时,更多的企业负责人、法律学者认为,讨债公司是社会的负面事物,弊大于 利,加之现实生活中讨债公司与不法分子沆瀣一气,极尽敲诈勒索之能事,因此它的存在对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将构成极大的 危害。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对讨债公司究竟如何评说?

  十九世纪时,奥地利曾经出现过一位著名的犯罪学家--汉斯·格罗斯,被誉为世界刑侦之父,此公曾提出过一种惊 人的“法律报复论”,令世人大为诧异。汉氏认为“如果受害之人,不能为正义之剑所保护,那么受害者或其道义协助者,自 可执匕首而报复之”。其中“剑”指国家执法机构,“匕首”则指被害者本人及其道义协助者。

  然而,匕首终究是匕首,人们用匕首时还要有一个前提,即在法律范围内使用。绝不能擅越雷池。法律是严肃的,尽 管有漏洞,但填补漏洞的不应当是匕首。每一个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维护自己的权利时,都应当牢记当今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社 会,“匕首”的滥用有时也会伤及自身,带来始料未及的灾难。

  面对中国不良的经济运行环境和“执行难”的困惑,无数债权人为之忧心忡忡。据统计,中国有90%以上的企业陷 入债务纠纷中,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为了生存,为了发展,有些企业不惜“滥用匕首”,借助讨债公司勾结黑社 会,实施非法拘禁、绑架等行为,最终落得个鸡飞蛋打,不仅债权未能实现,反而使自己陷入了囹圄之灾,何苦来哉?赵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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