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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进行答辩,从形式逻辑角度讲主要是反驳,反驳是法庭答辩的一项重要内容 ,也是出庭公诉的难点。 在反驳方法中,有时要运用到逻辑学知识,就是指出对方的论据和论题之间没有正确的逻辑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即 使论据是真实的,也不能从论据中推出论题来。如:王某贪污案,被告人在法庭上提出:“贪污的不是我一个,别人没处理, 为什么要处理我。”被告人的辩解显然是在运用逻辑学知识进行逻辑推理,其推理形式是: 有人贪污,没有判刑 我也贪污 所以我也不应判刑 不过,被告人的推理是一个错误推理,他在这个三段论中犯了中项不周延的错误。据此,有的公诉人指出其推理错误 之所在,并告知从“有人贪污没有判刑”这个大前提,是推不出你“也不该判刑”这个结论的,除非所有贪污的人都不判刑, 才能得出你也不该判刑的结论。 这是公诉人运用逻辑学知识有力地反驳了被告人错误的论证方式,达到了反驳的目的。但是,法庭的效果并不一定好 。因为“除非所有贪污的人都不判刑,才能得出你也不该判刑的结论”这句话,难免给被告人和旁听群众造成“确实有的人贪 污没有处理”的错觉,认为“只打苍蝇,不打老虎”或是“想抓谁就抓谁,不想抓谁,他贪污了也不抓他”。 笔者认为,对此答辩,公诉人应先发问被告人:“谁贪污了没有处理,没有判刑,如果你掌握线索或证据,可以向检 察机关进行举报,检察机关为你保密,经查证属实你还可以立功受奖,对你的犯罪从轻处罚。我们说话要有根据,捕风捉影不 能证实,就无法认定。正如你的犯罪事实,我们检察机关没有足够的证据,也是难以将你推上被告席的。可能有的人贪污了, 没有处理,没有判刑,但不等于不处理,不判刑,这是因为检察机关尚没有发现、查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触犯法律,就 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然后,再从逻辑学的角度去反驳,指出其论证方式的错误之所 在,这样不仅有力地反驳了被告人的无理辩理,而且也达到了法制教育的社会效果。 葛普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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