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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的生命权不受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17日 09:54 检察日报

  问题提得似乎有些唐突,也许有人会说,只要没被法院判死刑,即便是罪犯也无人能侵犯其生命权,更何况是加了引 号的贼!然而,事实果然如此吗?

  四川简阳市16岁的少年蒋增超,就万万没料到自己会惨死在女同学父母的乱棒之下,原因是他深夜潜入女同学家, 被误认为是贼。尽管他一再解释,女同学也认出了他,可女方家长却认为:逮住“贼”打死活该!直至确信他已被打死,疑凶 才从从容容去镇派出所报案。据说其他村民也这么认为,当地曾发生过几次乱棒打死小偷的事件,事后竟无一人因此被追究。

  另一个相近的例子发生在广东东莞,就是最近被多家媒体竞相炒作的“爱家”超市断指案。这个悲剧的主角是湖南籍 孕妇卢善辉,只因光顾了这家超市并被认为有惯偷嫌疑,这位“上帝”就被超市的保安领班惨无人道地剁掉了四个手指。

  在新年最初的日子里,这两则报道读来尤为令人震惊。不只是因为它们都具有血淋淋的情节,更因为疑凶对法律的无 知以及人性的残忍。在他们眼里,贼是可以肆意残害和杀戮的,“为民除害”可以无所不用其极。这多少有些令人费解:“三 五”普法已启动数年,上述两个案发地也都算不上是穷乡僻壤,难道法制的阳光就不曾普照这里?像这样的法盲和普法死角在 全国还有多少?这样的惨剧今后还要上演多少?目前看来,结论并不乐观。

  上述两案,前者已经判决,被告人分别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三年。据该案审判长向有关记者透露 ,这个判决只是“暂时”划上了句号,因为有些迹象表明,蒋增超与那位女同学有恋爱关系,一旦这一点被证实,等待凶手的 将是死刑;而后一例案件的疑犯正在追捕中,那家超市也很有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

  这,是否可以算做文章题目的最好答案呢?

  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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