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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背叛正义的技巧--刘秋海案件中的证据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13日 23:40 南方周末

  在法律的时代,背叛正义所需要的已不再是暴力,而是技巧。这类技巧无非两种,一是曲解法律,二是玩弄证据。在 刘秋海案件令人诧异的审理结果中,我们看到了后者。在其中,证据仿佛是一群候选的演员,为上演一部精心编织的戏剧而被 导演恣意地取舍和扭曲。

  1、关于“撞痕”的司法鉴定可以证明什么?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刘秋海诉北海市银海区交警大队案时,确认刘秋海的农夫车是否曾经撞击陈小俐的摩托车 ,所依据两个关键证据,一是广西大学工业测试实验中心的微量元素鉴定,但是,此鉴定的样品却是由被告提供的,而鉴定者 却未参与取样,所以,“只对来样负责”,对于此种鉴定程序和结果,原告主张无效自然成立。

  二是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尽管该鉴定认定“两车碰撞点相关结构符合”,但是,在疑为两车触点的部 位上却未能像前项鉴定那样提取到同一性的微量元素,虽然鉴定书解释“时隔两年”,但是,众所周知,两车在行驶过程中发 生撞击,其巨大的冲击载荷使彼此的微量元素相互嵌入表层,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消除,其中作为硅、铝、铬、钼、铁等微 量元素更不可能在两年内衰变而消失,即使比上述元素要活跃得多的碳14同位素其衰变期也长达1万年,提取不到同一性的 微量元素,又如何证明两车发生碰撞?

  更为重要的是,第一份鉴定书制作于1995年5月25日,而在此之前4月19日农夫车已被交警林国兴扣押并交 陈小俐的哥哥陈崇明开走,第二份鉴定制作于1997年8月4日,而在之前农夫车也经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1995年9 月23日的裁定由陈小俐“保管”。这样,在鉴定之前会发生什么?令人不得而知。

  2、秦达辉的证词:从“有秦达辉的陈述为证”到“查无此人”

  秦达辉是1995年3月12日晚的现场见证人,在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陈小俐诉刘秋海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 时,冯锦亮和高小滨两位法官亲自调查秦达辉,笔录记载了秦达辉所陈述的两个事实,一是“当时我到现场时已看到有三、四 个三轮车夫及两个广东人(刘秋海和冯炳昌)在场”;二是“当时我走过去问那女子(陈小俐),她讲是自己开车跌下去的” 。这本是一个洗清刘秋海冤屈的证据,然而,银海区人民法院却能作相反的用场,其判决只取秦达辉的前一项陈述,以证明“ 当时除秦达辉乘坐的出租车经过现场外,只有刘秋海的农夫车在场”,进而辅证农夫车肇事的事实,并堂而皇之曰:“有秦达 辉的陈述为证”。不过,令人欣慰的是,毕竟银海区人民法院还承认秦达辉是一个真实的证人。

  然而,在之后刘秋海诉北海市银海区交警大队案的庭审中,面对秦达辉的证词笔录,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却说 “查无此人”,不予采信。一个在银海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还活生生地存在着的秦达辉,却在其上一级的法院的查证中“没有 ”了。

  3、“不采纳、不说明、不否定”的三不态度:法官对证据的“沉默权”?

  其实,刘秋海还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相关证据,足以形成一个充分的锁链,证明1995年3月12 日晚他是在见义勇为,而有人却试图颠倒是非。

  当然,关于其中的有些证据,还应感谢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因为这些扎实的证据是它的法官在审理陈小俐诉刘秋 海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时所做的,尽管他们的判决最终却没有采纳。例如周华春法官调查事件见证人北海市人民医院的保安员 莫月军的笔录----莫说:“那个穿着比较差的人(一同将陈小俐送往医院的民工)说:‘汽车上的人(刘秋海和冯炳昌) 是做好事的,是好人,他们叫我一起送这个女子到医院的。’”

  再如现场见证人陈子有的陈述笔录----问:“当时,那个受伤的女子有没有告诉你她是怎么受伤的?”陈答:“ 有的,她说是她自己开摩托车不小心撞到水泥板上,跌倒受伤的。”

  再如现场见证人李文俭陈述记录----李说:“在现场我看到水泥板上的血迹一大摊,渗到水泥板边缘里已经两厘 米左右,从血迹看,说明是在车没到之前她就摔上了,后来苏醒过来,才慢慢爬到窝坑上面。有人叫我不要说出真相,如果说 出真相,那就不好说,我知道那是一种威胁的口吻。”

  这些身历其境的证人的陈述都是此案的直接证据,然而法官对此既不采纳,也不说明为什么不采纳,甚至也不表示否 定,短短一句“经审理查明”的八股文就将这一切全部打发了,使得原本自信的刘秋海终于变得惘然了。其实,刘秋海哪里知 道,在中国的诉讼语境中,法官的沉默就是最明确的否定,不过,执拗的人可能要问:对证据的沉默难道是法官的权利?

  4、判决书所采信的是怎样的证据?

  既然对上述证据悬而不问,那么,最终的判决又是以怎样的证据为基础的呢?在判决书中,我们看到,除了司法鉴定 外,还有陈小俐的哥哥陈崇明的报案材料、陈小俐的陈述、陈小俐的舅舅廖文斌的陈述、扣车交警林兴国的陈述等,主要是这 群人的陈述构成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知,而其中的矛盾却不一而足,更遑论陈述者身份所决定的其证词的证明效力应是几何 ?

  尽管刘秋海还是败诉了,但刘秋海案件却引起了法律界的高度关注,之所以高度关注,不仅仅因为它是对“见义勇为 ”的传统美德的又一次肆无忌惮的嘲讽----这种嘲讽将使“见义勇为”在未来的中国社会中成为一个如大熊猫一般珍稀的 道德品种,更是因为它再一次沉重地告诉我们,法在我们所身处的国度中还是多么的脆弱,而法典化的证据规则的缺失正是脆 弱的原由之一。尽管中国法的实体规则已经多年的建设而羽翼渐丰,但是证据规则的混沌与贫乏却可能会使法制成为一个跛足 而行的怪兽,手捧着正义的法律,却在撕咬着善良的人们。刘秋海案件就是一个警告!中国政法大学王涌(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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