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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精神索赔三大误区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13日 10:40 上海青年报

  高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关于精神损害民事责任表述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 求赔偿损失”,这说明精神损失赔偿只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中,不是单纯使用赔偿损失 的方式。对一些手段、方式不恶劣,受害人损害程度不严重、社会影响不大或者侵权人过错不深的案件,一般采用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民事责任方式。

  实际的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对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着几个明显的误区。

  一是盲目要求高额精神赔偿。1998年发生的“舒适堡”事件,当事人张女士要求“舒适堡”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人 民币60万。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没有证据证明他人侵权,所以“舒适堡”不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害。最后,张女士的诉讼 请求不但被驳回,而且还承担了1万1千多元的案件受理费。本市另外几起学生进超市被怀疑偷盗而遭搜身或言语侮辱,原告 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法院支持他们要超市公开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但赔偿数额与原告 的索赔差距很大。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与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相适应,如果盲目追求高额赔偿,只会贬低精神损害赔偿的意 义。

  二是当事人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什么样的民事案件都要求精神赔偿,而目前只有五类案件是有明确法律支持的, 其他都于法无据。

  三是有些当事人曲解了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比如有一对新婚夫妇拍了一套婚纱照,发现相册上的英文单词不合适,他 们要求婚纱摄影公司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法院认为,被告有过错,但相册只在小范围传阅,没有造成严重后 果,如果登报道歉则势必扩大不良影响。法院判决影楼退还5000元摄影费用。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不支持。

  随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数额要求过高,使一些老百姓由此踏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误区,既付出了较高的诉 讼费用,又承担了不必要的心理负担,这应该引起大家注意。

  记者姚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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