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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女生在学校自杀身亡,校方该不该承担责任?家长能否向校方提出赔偿请求?日前,阜阳师范学校一个15岁 女生的自寻短见,引爆了人们对日益增多的在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与校方责任的争论。 1999年11月7日晚,阜阳师范学校一年级学习委员邢某在校门口吞下了剧毒鼠药磷化锌,口吐白沫呼吸急促, 被送到医院后,不足一个小时,便永远闭上了美丽的双眸。一向性格开朗勤奋上进的邢某为何自杀?不得而知的老师们只在她 的遗书中看到活得太累的字样。虽然邢某在遗书中称“我的死与学校无关”,她的家人亲属还是向校方“发难”:好端端的孩 子交给了学校,如今却自杀了,学校应该赔偿。该校曹副校长很无奈地跟记者说,“丧葬费学校全付了,学杂费学校全退了, 校长还准备去慰问,可邢家人仍要精神损失费。” 据了解,起初学校不同意,说,你告吧,告赢了,法院判多少我们赔多少。而今曹副校长说:“我们打算给邢家几千 元,道义上的。”校方认为邢的死,他们没有责任,也不该赔偿。 与此同时,合肥两个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打架时打死了另一个孩子,这两个学生被绳之以法后,两家长要学校赔偿8万 元,他们觉得校方也应该承担责任。 面对家长的请求,法律界众说不一。对于阜阳邢某之死,当地一律师认为,邢尚未成年,到学校住校学习后,监护责 任由家长转至校方,校方没尽到责任,当然要赔偿。至于合肥的案例,一些律师认为,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校方 应赔偿的几个前提。全国律协理事汪利民则认为,对于上述两个案例,校方均应承担责任,向家长作适当补偿。一些“旁观” 的中小学教师说,无论赔偿与否,面对中小学校园内日益增多的非正常死亡,学校应从中汲取教训,以免哪一天被推上法庭。 章敬平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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