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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笔者在一家集住宿、餐饮、娱乐为一体的宾馆大堂里,见到了一块赫然而立的匾牌,上镌“重点保护企业”落款是“×××政府”,话予同事,他们在其它一些地方竟也见到过类似的情况,原来并非只此一例。 从逻辑上讲,有“重点”,就有“非重点”。笔者因此而有些想不通:同为企业,同样缴纳税费,为什么政府要厚比薄彼?企业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政府”关于重点非重点的划分,所依何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活动的依据只能是法律,企业维护自己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武器也只能是法律,“政府”在此之外还有些什么“重点保护”的特殊手段?若没有,“保护”云云就是一个空头支票,若有,是否涉嫌以权代法? 当然,也不能排除企业主动寻求政府保护的可能,然而,寻求就应该给予么?再说,企业寻求政府保护,而不求助于法律,只能说明那里的法制建设状况堪忧,只能说明当地的政府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威”,只能说明该处的市场环境难以为人称道。“政府”不下决心提高自己的法制观念,不在法制建设和治理环境上下功夫,而只在“个案”上做文章,这难道是明智之举么? 最后,我还想问的是,不应该得到“保护”而得到了“保护”,不应该给予“保护”而给予了“保护”,这里面有没有别的什么蹊跷?是不是“政府”为了本地的特殊利益,为了从捷径取得“政绩”,需要某些企业的“特殊”贡献?是不是企业为从非法经营中牟取利益,需要借助“政府”权威对抗管理?是不是双方因此一拍即合,相互利用? 因此,笔者觉得,无论是从维护政府威信和保持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还是从铲除地方保护之义和防止可能的“为了打鬼,借助钟魁”问题发生的角度考虑,那些所谓“重点保护”的牌子都应该是尽快摘下为好。(剑瑟) 相关报道:国家将重点保护280种重点商标 山东省级文物重点保护单位文庙成了危房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种邮票将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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